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第十一届会费标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费收取、 使用和管理, 保障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学会具体情况, 依据学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 会费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 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
(一) 副理事长及以上单位: 10000 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 6000 元/年;
(三) 理事单位: 4000 元/年;
(四) 会员单位: 2000 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一) 开展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 科普教育等活动;
(二) 出版本会会刊、 学术论文集, 翻译国内外技术资料、 学会信息化建设;
(三) 组织开展表彰、 奖励活动, 资助和培养科技人才;
(四) 举办科技人员之家活动;
(五) 开发会员服务产品;
(六) 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谁收取、 谁管理、 谁服务” 的原则办理。
(一) 本会工作总部直接发展的会员, 会费由工作总部收取和管理;
(二) 本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 会费由学会工作总部统一收取后用于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员活动经费;
(三) 会费收取, 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的规定, 用于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 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 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 会费按年度缴纳, 也可一次缴纳任期五年的会费;
(二) 每年第二季度末为会费缴纳的最后期限;
(三) 会员逾期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按自动退会处理, 并在学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经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会工作总部负责解释。
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