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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Hunan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H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电气工程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全省电气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团结和组织我省电气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气工程技术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服务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学术研讨,组织学术会议、论坛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各种科学普及活动,普及推广电气工程科学技术知识;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培训、技术咨询与成果推广服务;

(四)发现、推荐电工科技人才以及在本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与管理工作者;

(五)组织专家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咨询、优秀论文编审、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编审等相关工作;

(六)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电气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影响;

(四)个人会员:电气工程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当具有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电气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学生会员应是电气工程领域有较大潜力,身处科研一线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五)单位会员:电气工程领域社会公认的代表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按规定办理入会、退会手续。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按规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6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